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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再次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50%,这些细节要注意

    2017-11-01     来源:     浏览:864

    4月6日,兰州晨报记者从兰州市相关部门获悉,日前,兰州市出台《兰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房地产市场供应、秩序、监管等几个方面做出要求,进一步促进兰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坚决遏制投资性购房和投机性购房。

    政策解读

    1.开发商申办预售证前应对商品房价格进行备案

    《意见》要求,各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项目申办预售许可证之前,需向物价部门申报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备案手续作为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置要件。商品房上市交易时,商品房交易网签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2014年1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但至今未售完的商品房,需向物价部门补办价格备案。

    已有住房家庭在城关区、七里河、安宁再次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50%

    《意见》明确,在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的家庭保持原有信贷政策;在兰州市已有住房的家庭,在以上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以上差别化信贷政策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2.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证10天内必须开盘

    《意见》要求,各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必须开盘,同时要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不得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销售商品房;不得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如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监管部门对其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规定,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未按规定将预售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及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监管部门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或关闭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3.中介机构管理权限下放至各县区

    《意见》明确,将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审核权限从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放至各县区(含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九州管委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权限下放后,由以上部门开展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备案审核及中介代理行为的日常监管。由房产、人社、工商、物价、中介协会等相关单位联合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屋中介机构,由辖区工商部门将登记情况适时告知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告知辖区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责令其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4.房屋中介不得私设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并收取任何交易资金

    《意见》要求,凡在兰州市从事专业代理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从事销售代理活动前到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其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方能从事销售代理工作,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

    1不得发布不实的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诱导购房者购买;

    2不得私设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并收取任何交易资金;

    3不得违规代理销售、发布虚假房源;

    4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客户推荐不实施交易资金监管,严禁协助客户隐瞒申报价格,唆使客户签订不符合市场实际价格的交易金额或“阴阳合同”;

    5不得违规发布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证的商品房、经适房及各类保障房的广告或为此类房屋提供代售代租服务;

    6不得与他人串通炒卖房号或期房;

    7不得利用虚假信息收取中介服务费;

    8不得违规开展金融业务。

    如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各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在媒体进行曝光,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文丨兰州晨报 记者王钊 实习生曹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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