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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公积金办理流程做出重大调整 24条修订结果出炉

    2019-07-09     来源:     浏览:1585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兰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兰州市城镇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兰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兰州市城镇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兰州市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所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所属分支机构依据中心授权,受委托银行依据《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协议书》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自由职业者管理、封存和启封、转移、托管户管理、单位销户、记账结息、出具缴存证明等,由中心分支机构直接办理。

    第二章  缴存登记

    第五条  单位开户

    (一)缴存范围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地区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3.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也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中心提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本条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各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但不包括外国国籍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二)申请资料

    1.单位证照:行政机关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批准成立的文件,各类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法人登记证书。

    2.其他资料:《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以上资料除申请表外,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不能出具原件的,由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鲜章,视同原件。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当日办结。

    第六条  个人账户设立

    (一)账户设立

    1.单位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须向中心提出申请,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2.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向中心申请,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3.已销户职工在同一单位重新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间隔时间须在一年以上。

    (二)申请资料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清册》、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清册须同时提供电子版。

    本操作规程中需要填制的清册均以中心信息系统提供的表册为准,在中心网站、信息系统或者网厅下载使用,单位加盖公章。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的,分支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当日办结。

    第七条  月缴存额核定

    (一)核定内容

    缴存单位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发生变化的,须由缴存单位统一提出申请,整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业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于每年1月或7月核定一次,核定后本年度(自然年度)全年保持不变。

    新开户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首次汇缴时核定,核定后当年保持不变。

    (二)计算方法

    1.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12。

    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职工当年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首月工资总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统计局统计的本市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省政府发布的当年本市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如当年未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延用以前年度最新发布的标准。

    2.缴存比例

    按照《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兰住管〔2011〕1号)规定,我市目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个人9%、单位12%。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分别由单位在5-12%的范围内确定,最高不超过12%,最低不低于5%。

    3.月缴存额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个人、单位月缴存额均采取四舍五入到元的方式处理。

    (三)申请资料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或《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清册》,同时提供电子版。

    (四)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的,分支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当日办结。

    第八条  按月缴存

    (一)办理流程

    1.当月缴存人员、汇缴金额与上月相同的,直接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通知书》,办理缴款业务。

    2.当月缴存人员发生变化的,先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业务,确定缴存人数和缴存金额,再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通知书》,办理缴款业务。

    3.月汇缴额发生变更的,先办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业务,再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通知书》,办理缴款业务。

    缴存单位可以在中心规定的缴款方式中选定一种方式,办理缴款业务。

    (二)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当日办结。

    第九条  补缴

    (一)补缴情形、时限和额度:

    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分别按照以下7种情形为单位全体或部分职工予以补缴:

    1.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时需要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或已开户缴存单位追溯补缴开户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最早可自1999年4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颁布之月起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但同时不能早于单位取得营业执照的日期。

    2.单位因故发生降低比例缴存、缓缴(停缴)情形需要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只能在欠缴期间内确定具体的补缴时段。

    3.未按规定上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需要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的,只能在该期间内确定具体的补缴时段。

    4.部分职工因故封存停缴,需要补缴停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可在间断期间内确定具体的补缴时段。

    5.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新增、调入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只能补缴职工录入或调入本单位之日起至单位为该职工开户缴存日之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且单位必须一次性补足应补缴额。

    6.因统计错误或计算错误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且必须全额补缴发生错误时段实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7.通过稽核、审计发现职工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须追回的,按补缴程序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不在以上情形范围内的不允许补缴;自由职业者缴存户只能从开户之日起按月缴存,不允许追溯补缴开户之前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须严格按照补缴期间中心规定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应补缴额,职工当年缴存额与补缴额之和不得超过当年的缴存额上限。如在复核、审计中发现有超额补缴的,经核实后取消该笔补缴业务,将补缴资金退回原单位,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申请资料

    单位办理补缴业务须填制《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表》(见附件2)及《住房公积金一般补缴清册》,清册须提供电子版。并对应7种补缴情形分别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追溯补缴开户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单位证照(换发证照或者中途变更单位名称的,提供换发或者变更证照的证明资料以及新、旧证照)、核定职工补缴期间缴存基数的原始工资表。

    2.因降低比例缴存、缓缴(停缴)情形需要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降低比例缴存或者缓缴的审批文件、核定职工补缴期间缴存基数的原始工资表。

    3.未按规定上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需要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单位关于未及时上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情况说明、核定职工补缴期间缴存基数的原始工资表。

    4.补缴部分职工停缴封存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该部分职工在本单位劳动关系存续的证明资料、核定职工补缴期间缴存基数的原始工资表。

    5.未及时为新增、调入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劳动合同或者职工工作调入的证明、核定职工补缴期间缴存基数的原始工资表。

    6.因统计错误或计算错误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单位关于统计错误或计算错误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说明、核定职工补缴期间缴存基数的原始工资表。

    7.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追回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时附稽核或者审计结果。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的,分支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当日办结。

    第十条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一)降低比例或者缓缴的范围

    1.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确有困难的,可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2.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后仍存在困难,无法正常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缓缴的,可向中心提出申请,由管理中心审批办理;每次批准的缓缴期为1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及时接续缴存并补缴欠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如到期仍无力缴存的,应提前一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二)申请资料

    单位的申请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的决议(决议必须同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工会公章,单位无工会组织的,由申请单位全体缴存职工签字确认)。

    (三)办理程序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由分支机构受理,初审后上报中心专题会议讨论决定,下发会议纪要,分支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给予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

    (四)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办理合计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备注:缴存单位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政策按照《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的通知》(兰住金〔2018〕64号)的规定执行,如遇住建部政策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信息变更

    (一)变更内容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如单位账户信息或个人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二)申请资料

    1.单位账户信息变更提供:《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以及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批准文件、发生变更后重新办理的证照或者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1)个人账户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须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职工身份证、公安机关变更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证明资料,或者能够证明信息变更的相关证明资料。本业务中的申请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且必须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业务大厅前台办理。分支机构办理变更业务后,留存申请表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账户中除姓名、身份证号码外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须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职工身份证。办理本类业务时,申请表不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如果职工本人办理的,现场填写后直接办理;如果由他人代办的,填写代办人信息,同时提供代办人和职工本人的身份证,给予办理。分支机构办理业务后,留存申请表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长期欠缴封存单位无法出具单位证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符合以下两种条件之一的,可以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1)职工可以出具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正常缴存时间段内,能够证明该职工在该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工作证、退休证等,并且此类证明材料显示的信息与职工身份证、中心信息系统中的个人账户关键信息有关联关系。

    (2)职工无法出具有效证明,但可以通过联系本单位在同一时间段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个人账户信息正确的两位及两位以上职工(账户状态为“封存”或者“销户”均可),持身份证原件,与职工同时到业务大厅前台签署证明,证明该账户属于该职工所有。

    按照以上两种方式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时,必须由职工本人到中心业务大厅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写出情况说明,由申请职工、业务经办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分支机构公章后,与其他资料一起装订存档。如果同一单位账户内存在两名或两名以上职工姓名相同,且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有误,无法人为区分的,必须由该单位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然后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不能按照上述两种方法办理。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当日办结。

    第三章  自由职业者管理

    第十二条  自由职业者管理按照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兰州市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现行规定办理。

    第四章  封存和启封

    第十三条  封存

    (一)封存范围

    1.职工与单位因中断工资关系等未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但需要保留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须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

    2.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集中封存,转入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由中心统一管理。

    (二)申请资料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清册》,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的,各分支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当日办结。

    第十四条  启封

    (一)启封范围

    职工与原单位接续劳动关系,或者自其他单位转入本单位,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的,单位应先为该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再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资料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清册》,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当日办结。

    第五章  托管户管理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托管户和集中封存户

    (一)账户

    1.托管户是指依法宣告破产、关闭企业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单位(或个人)申请,对其住房公积金实行集中封存管理的情形。

    2.集中封存户是中心为管理集中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在分支机构设立的虚拟管理户。

    (二)申请资料

    1.托管户须提供:《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托管开户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托管开户清册》。依法宣告破产、关闭企业,由破产清算组织提供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原件、复印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及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转入集中封存户的申请资料参照内部转移业务。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的,分支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当日办结。

    第六章  转移

    第十六条  内部转移

    (一)转移条件

    缴存职工因工作调动或重新就业,需要到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转入、转出单位均在我中心所属分支机构汇缴住房公积金的,首先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业务,然后到原单位缴存公积金的分支机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内部转移业务。

    (二)申请资料

    《住房公积金内部转移申请表》(见附件5),一次转移人数较多的,可填制《住房公积金批量内部转移申请表》(见附件6)、《住房公积金内部转移清册》,清册须同时提供电子版。

    办理转移业务时,如转入或转出单位为中心的集中封存户,由业务大厅加盖业务专用章。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当日办结。

    第十七条  外部转移

    凡职工因工作调动或重新就业,在本中心与外中心之间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均按照住建部规定及中心的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在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业务。其中,在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冻结,或者负有清偿本人或他人在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且尚未还清的,不能向其他中心办理外部转移业务。

    办理转移业务时,如果职工个人账户尚未封存的,先为职工办理封存业务,再办理转移业务。

    第七章  单位销户

    第十八条  单位销户

    (一)销户情形

    单位依法撤销、破产或者解散,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销户提取或者转移到其他单位缴存,单位账户内缴存职工账户余额均为零并且没有偿还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的,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相关证明到业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手续。

    (二)申请资料

    《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销户申请表》(见附件7)、《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销户清册》(单位账户下无个人账户的可不填)、单位依法撤销、破产或解散的批准文件,清册须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当日办结。

    第八章  记账结息

    第十九条  记账

    (一)业务内容

    1.记账:中心为缴存职工建立职工明细账,将单位资助部分和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个人明细账记载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结息等情况。

    2.缴存单位对账:缴存单位需要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核对的,可登录中心的网上业务大厅查询核对,也可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到业务大厅归集前台打印住房公积金对账清册,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结息、转移、提取情况进行核对。

    3.缴存职工对账:缴存职工需要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核对的,须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申请表》(见附件8),持身份证原件到业务大厅查询打印个人账户明细账。办理本业务时,申请表不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职工现场填写申请表、提供身份证即可办理;如果由他人代办的,填写代办人信息,同时提供代办人和职工本人的身份证,给予办理。分支机构办理业务后,留存申请表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错账调整: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发生记账错误的,应及时调整。需要提供的资料为:

    (1)因缴存单位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出具缴存单位的书面调账申请(列明调整原因、金额、调整方向,以及办理调账业务的单位经办人)、缴存职工现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申请表》、经办人和需要办理错账调整业务的缴存职工的身份证。分支机构办理业务后,留存单位调账说明原件、申请表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本类错账调整业务须单位经办人和办理错账调整业务账户的缴存职工同时到场,核实并签字确认,办理调账业务。

    (2)因中心原因造成记账错误的,由分支机构核实情况,做出调账说明,报中心审批后办理错账调整业务。

    (二)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的,分支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当日办结。

    第二十条  结息

    (一)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中心于每年6月30日为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结息。

    (二)职工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结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免征利息税,结息后其利息转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本金。

    第九章  出具缴存证明

    第二十一条  出具缴存证明

    (一)业务内容及申请资料

    1.单位因上市需中心出具缴存证明的,须提供单位开具缴存证明的书面申请、经办人身份证、单位社保缴存证明。

    2.职工因申请经适房等原因需要出具缴存证明的,须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申请表》、职工身份证。

    3.职工需要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须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申请表》、职工身份证。

    备注:单位因上市需中心出具缴存证明的,由计划归集科办理。职工个人需出具缴存证明或者异地贷款证明的,由分支机构办理,职工须填写申请表(不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提供身份证即可办理;如果由他人代办的,填写代办人信息,同时提供代办人和职工本人的身份证,给予办理。分支机构办理业务后,留存申请表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完整无误的,分支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当日办结。

    第十章  业务办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各项业务的办理程序

    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程序为:受理→复核→办结,其中需要进一步审核的业务办理程序为:受理→复核→审批→办结。

    1.受理:归集业务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且资料真实、齐全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业务。

    2.复核:复核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受理人员录入的业务信息再次进行审核,符合规定且资料真实、齐全的,在信息系统中复核通过。

    3.审批:审批人员对需要进一步进行核实的业务资料进行核实,资料真实有效、前台工作人员录入正确的,审批通过。

    4.打印业务回单:提取复核人员打印业务回单,个人业务必须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单位清册类业务视具体情况,需要确认的由单位经办人签字,复核人员加盖归集业务专用章。

    5.办结:复核或者审批通过后,单位汇、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将汇、补缴金额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属于审核、审批的事项,由分支机构办结。

    6.资料整理:

    各类业务办结后,分支机构根据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将申请资料和各类业务凭证整理装订统一存档。

    第十一章  查询

    第二十三条 查询方式

    1.链接中心网站http://gjj.lanzhou.gov.cn

    2.下载手机APP“兰州公积金”

    3.关注微信公众号“兰州公积金”

    4.拨打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电话0931-12329

    5.前往中心各分支机构业务大厅现场查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9年7月8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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