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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吃宵夜被陌生男扑倒猥亵 店主见义勇为被追责

    2018-11-21 21:49:33

    阅读: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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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11月19日,微博用户“@只想看到真正的阳光”发文称,11月15日晚上11点多,她和家人到一家火锅店吃宵夜时,遭到一名赤裸上身的陌生男子扑倒乱摸猥亵,其在家人和饭店老板的帮助下才逃脱。热闹的宵夜档里被男子袭击该名微博用户在博文中说道,“他扑倒我后,用双腿紧紧夹住我,一只手捂住我呼救的嘴巴,随后对我全身乱摸和猥亵

    11月19日,微博用户“@只想看到真正的阳光”发文称,11月15日晚上11点多,她和家人到一家火锅店吃宵夜时,遭到一名赤裸上身的陌生男子扑倒乱摸猥亵,其在家人和饭店老板的帮助下才逃脱。

    热闹的宵夜档里被男子袭击

    该名微博用户在博文中说道,“他扑倒我后,用双腿紧紧夹住我,一只手捂住我呼救的嘴巴,随后对我全身乱摸和猥亵。”该微博用户同时还在微博中公布了两段监控视频。从视频中可以看到,当晚23时27分,一名上身裸露的男子站在火锅店不远处。随后,他径直走向其中一桌,一只手搭在一名女子身上后随即坐在了边上。此时,一名站在桌边的男子上前尝试将该男子拉开,但赤裸上身男子依旧将当事女子扑倒。在同桌两人及其他人的帮助下,当事女子才得以逃脱。

    11月20日,南都记者与当事女子的父亲占先生取得了联系。其表示,微博是其女儿发的,事发当晚他也在场。“我和女儿以及女婿去吃宵夜,刚坐下不久,一名上身裸露的男子就坐到了我女儿边上。”占先生说,“饭店老板反应快,想去拉开。但这人还是将女儿扑倒。这人力气好大,我们费了好大的劲儿才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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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女子被扑倒在桌边,周围的人赶紧来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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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女子从地上挣脱后爬起身飞速逃离

    事主父亲:女儿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急障碍

    占先生表示,这件事情对他女儿造成很大的心理阴影。微博用户“@只想看到真正的阳光”也称,“那种恐惧绝望窒息时时刻刻缠绕着我,几天几夜无眠,不敢出门和被心理医生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

    占先生称,事后嫌疑男子被警方除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而嫌疑男子的父母则找到饭店老板表示要追究责任,他对此有些不解。“为什么见义勇为的人还要被追究责任?”占先生说。

    南都记者从网上流出的视频中看到,事发时,饭店老板迅速反应制止嫌疑男子的行为,并在嫌疑男子将当事人扑倒后协助救出当事人。但从另一段较为完整的视频中则可以看到,在当事女子逃脱,嫌疑男子的行为被制止后,饭店老板还上去踢了嫌疑男子一脚。

    违法行为人被行政拘留

    11月20日,龙岗警方通报称,2018年11月15日23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同乐派出所接事主占某莎(女,27岁)报警,称其被他人猥亵。接报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并当场抓获违法行为人。

    经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走访知情群众、询问当事人等取证工作,公安机关查明案发经过如下:当晚23时许,违法行为人林某鹏(男,25岁)饮酒后来到龙岗区鸿基路附近某火锅店门前,突然搂抱正在与亲友吃宵夜的占某莎,拉扯中双方均倒地。饭店经营者曾某等人及时上前制止,将双方分开并将林某鹏控制。在林某鹏已被控制,等待警方到场处理的过程中,曾某仍对其有踢打动作,幸未造成明显伤害。

    目前,林某鹏因猥亵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就林某鹏家属反映林某鹏被殴打的情况,公安机关在肯定曾某等人见义勇为行为的同时,对曾某在已制止违法行为后仍踢打对方的行为进行了普法教育。综合考虑动机、情节、后果等因素后,公安机关对曾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

    律师说法:

    饭店老板等群众制止猥亵行为

    应被评价为见义勇为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颜昭雄律师表示,从视频看,光膀男子行为涉嫌强制猥亵和寻衅滋事,可能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属治安管理处罚法应予处罚情形,无论警方认定是强制猥亵或者寻衅滋事,依法均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饭店老板和其他人员制止了光膀男子的强制猥亵行为,法律上可以评价为见义勇为。另一方面,事发场地是饭店,属公共场所,经营者本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饭店老板行为也属履行法定职责,不具有违法性。

    颜昭雄表示,但整个过程要分段考虑。第一阶段,事发突然,光膀男子行为举止异于常人,在不清楚行为危险性情况下,饭店老板和其他人行为为制止光膀男子,采取了拳打、脚踢甚至踩踏等行为,造成光膀男子伤害。颜昭雄认为,只要伤情不太严重应不能认为是违法行为。第二阶段,在受害女子已离开,光膀男子坐起来后,饭店老板又上前踢一脚。其认为属故意伤害行为。

    关键词: 法制 法律 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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