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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马匹受惊游客摔成骨折 旅行社、经营者被判赔偿

    2016-11-03 10:00:12

    来源:每日甘肃网   作者:佚名

    阅读:97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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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匹受惊游客摔成骨折 旅行社、经营者被判赔偿

      甘肃红日网11月3日讯(西部商报记者焦太霞)游客在旅行途中骑马受伤,旅游公司是否担责?2016年11月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该案终审判决。

      自费骑马游客被摔伤

      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7月10日,某杂志社与兰州龙行天下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安排参加该杂志2014年宣传发行工作会议参会人员赴甘肃、宁夏旅游,旅游合同的日程自2013年7月23日至2013年7月27日。吴某某作为该杂志2014年宣传发行工作会议参会人员参加了该旅游团。

      2013年7月25日,经兰州龙行天下旅行社导游推荐,吴某某自愿自费参加了内蒙古通湖旅游公司经营的通湖草原游览项目,吴某某在骑马时,由于马受惊,吴某某自马上摔下受伤。同日,吴某某被送往宁夏当地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吴某某胸12椎压缩性骨折、胸12椎体椎板骨折。后双方发生诉讼,吴某某将内蒙古、兰州两家企业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三方均有责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某主张其摔下马是因马受惊、内蒙古通湖草原旅游区工作人员未能对马加以控制所致,吴某某提供了一起参加旅游的王某的证言及兰州龙行天下旅行社2013年7月29日向杂志社所做关于吴某某受伤的书面说明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和书面说明相互印证,故对吴某某的主张予以采信。

      内蒙古通湖旅游公司的骑马项目是由一名工作人员为两名游客牵马,内蒙古通湖旅游公司未充分考虑采用这种形式,所以内蒙古通湖旅游公司对吴某某受伤存在过错,应对吴某某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必要的提示义务,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吴某某参加的内蒙古通湖草原旅游项目虽非旅游行程所包含,但该项目系兰州龙行天下旅行社向吴某某推荐,并非吴某某自行离队,兰州龙行天下旅行社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吴某某自行活动期间向吴某某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提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吴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骑马项目存在一定危险,其对自己的损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判决被告兰州龙行天下旅行社承担20%的责任,通湖草原旅游公司承担6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内蒙古通湖旅游公司因不服判决,遂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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