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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发布2019年度森林草原防火令

    2019-04-04 10: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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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4月2日,记者从省应急管理厅获悉,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办公厅4月1日发布了《甘肃省政府2019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1、 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全省森林防火期

    4月2日,记者从省应急管理厅获悉,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办公厅4月1日发布了《甘肃省政府2019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1、 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

    全省森林防火期原则上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草原防火期原则上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调整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适时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林草行业各单位在当地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共同开展工作。

    2、 筑牢“四条防线” 加强对高火险区巡逻管控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要下大力筑牢“四条防线”(用火审批防线、入山检查防线、日常巡护防线、联防联保防线),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煮加工山野菜、吸烟、烧纸、烧香、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在林区牧区要道和景区入口设立检查站,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必须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

    严格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强化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指导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森林草原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内的防火责任。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要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严防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制度。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要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保持临战待命状态。对发生的火情要迅速查清原因,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惩处。

    3、 强化宣传教育 发现火情立即报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确保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

    关键词: 森林防火 林业 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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