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9日,会宁县土门村发生一起恶性杀人事件,该村村民张某突发精神病,持刀将妻子王某杀死家中,并扬言自己要自杀,办案民警赶到案发现场后及时将张某控制,经查验,王某已当场死亡。经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鉴定,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张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调查,其家人无监护医治条件,张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且经法定程序鉴定张某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据此,会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又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会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实施杀人行为的强制医疗案件。在不侵犯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人权的前提下,适用强制医疗这一特别程序,排除了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切实保障了社会公众安全。(张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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