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上午,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恶案件,马某龙、马某良等4名被告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出庭受审。
据公诉机关指控,马某良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伙同“黄毛”、“尕唐”(上述二人真实姓名不详,均在逃)等人及被告人马某龙、马五某得、马某华,陆续从事非法客运,对兰州开往临洮、太石、渭源等地从事非法客运的车辆(俗称“黑车”)予以控制,并以辱骂、恐吓、殴打等方式相要挟,甚至私下指定七里河区兰工坪汽车南站附近、塑料厂附近巷道的停车场,强行收取张某等71名“黑车”司机“保护费”,在七里河区兰工坪汽车南站附近的“黑车”运营市场逐步形成了以马某龙、马某良兄弟为纠集者,以马五某得、马某华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据了解,该团伙自2013年至2018年6月,结伙交叉作案,长期控制汽车南站及周边的非法运营车辆,多次以现金或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收取“黑车”司机“保护费”达139万余元。通过监控“黑车”司机的微信群,随时掌控“黑车”营运情况,发出指令,并指使黎某龙、王某等“黑车”司机协助收费、维持停车秩序,逐步形成了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团伙,自2014年至2017年,对“黑车”运营、司机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定期召开会议,规范其“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龙、马某良、马五某得、马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或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要“黑车”司机“保护费”,其中马某龙、马某良犯罪数额均属特别巨大,马五某得、马某华犯罪数额均属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系黑恶势力犯罪,被告人马某龙、马某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五某得、马某华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
目前,此案尚在继续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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