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邯郸发生一起未成年人遇害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受害人是一名男孩,就读于邯郸市肥乡区某中学。3月10日下午,该男孩被同学约出去玩之后遇害,嫌疑人是三名学生,其中一人还是其同桌。受害人疑似长期遭受校园霸凌。据悉,三名涉案嫌疑人已被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该事件再次引发了公众对校园霸凌现象、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该如何判决的热议。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表示,在这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三名嫌疑人的准确年龄尚无法确定,即使三个嫌疑人未满14周岁,最高检应该也会核准追究刑责。但追究刑责不等于就要判死刑,因为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且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从目前来看,三名嫌疑人最重也只会被判无期徒刑。
在彭新林看来,大家更应该关注这个悲剧背后的一些社会治理问题,比如校园霸凌现象的综合治理,这样才有可能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受害人遇害当天手机钱被转空
“我的孩子3月10号下午3点多还活蹦乱跳,在电车上坐着的是我家孩子,骑电动车和旁边站着的就是杀人犯!下午4点10分手机钱被转空,电话还关机,被活活打死,面目全非,掩埋尸体。”3月13日下午,受害者的父亲王先生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文称,并随文附上了儿子当天遇害前与嫌疑人在一起的监控画面。
3月14日,记者与王先生确认该朋友圈确为其所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王先生表示,3月10日下午1点左右,儿子告诉奶奶有同学约他出去玩,经奶奶允许后出门。下午两点左右还曾接听爷爷的电话。但是,下午5点时,儿子的手机已是关机状态。随后家里开始紧急寻人。
据王先生亲属在社交媒体发布的寻人启事显示,受害人今年15岁,3月10日13点50分外出找同学玩,14点50分左右被一名年龄相仿但不是同学的人用电瓶车带走后丢失。
受害者父亲发布的个人朋友圈(央广网发 当事人微信朋友圈)
据媒体报道,王先生表示,3月10日晚上10点仍未找到儿子后便报了警。警方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与他儿子同行的还有另外3名男同学。3月11日凌晨2点,警察与村干部一起询问了这3名学生,3人均表示没有见过他儿子。后来,他将儿子的电话卡补办后,通过查询微信记录,发现儿子的微信在3月10日曾给那3名学生中的一人转过几百块钱,随后他将该情况告知警方。在监控视频和转账记录的证据下,这3名学生才说出他儿子被埋在了另一个村子的废弃蔬菜大棚内。
“他舅舅在现场看到孩子遗体时发现,孩子的脸被铁锹铲得面目全非。”王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儿子此前曾表示不想上学,他以为孩子贪玩并没有当回事,后来才知道儿子受到了校园霸凌。
法学专家: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今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以及检察机关协同各方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成效。在发布会上,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宫鸣介绍说,从全国总体情况看,未成年人犯罪仍呈上升趋势。宫鸣表示,针对这些新的趋势和特点,检察机关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一体落实“保护、教育、管束”理念,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性质、主观恶性、危害后果不同,采取相应的惩戒教育措施。对于实施严重犯罪、性质恶劣、不思悔改的未成年人,依法惩治、该严则严,批准逮捕2.7万人、提起公诉3.9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彭新林表示,在这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三名嫌疑人的准确年龄尚无法确定,即使三个嫌疑人未满14周岁,最高检应该也会核准追究刑责。因为,根据现有信息,这三个嫌疑人涉嫌毁尸、埋尸,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作案心思之缜密与实际年龄有强烈反差,而且可能涉嫌长期校园欺凌,性质恶劣,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追究刑责不等于就要判死刑,因为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且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彭新林说,从目前来看,三名嫌疑人最重也只会被判无期徒刑。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协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赵辉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曾提到,对于未成年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理。其中,针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赵辉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最终也会结合嫌疑人家属的态度,比如是否积极争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以及是否积极进行赔偿,综合考虑做出量刑。其中,积极赔偿但未获家属谅解和积极赔偿获得家属谅解,其从轻处罚的程度、量刑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的司法体系还是在贯彻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方针,在惩戒的同时,对他们进行教育。”彭新林表示。
不过,2022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即提到,坚持宽容不纵容,把依法惩治作为特殊形式的教育挽救。对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惩治,既让涉罪未成年人感受法治威严,也警示教育社会和相关责任主体。
青少年权益保护专家:校园欺凌防控制度仍待落实,家庭教育是关键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治教育研究”课题组2020年至2022年针对3108名未成年学生的调研显示,53.5%的学生遭受过校园欺凌,其中占比较高的现象包括东西被偷(52.8%)、被取笑或捉弄(37.2%)、被辱骂(33.7%)、遭教师体罚(28.3%)、东西被人故意损坏(20.2%)、被人歧视(19.1%)、不许上课(15.4%)、被人孤立排斥(14.1%)、受到暴力威胁或恐吓(13.2%)等。面对这些校园欺凌,20.3%的学生要再次发生同样的事才会向老师、校领导或家长报告,还有1.9%的学生从不报告。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儿童研究所负责人、副研究员张晓冰主持了这项调研。她告诉记者,她们在调研中发现,有些孩子对法律一知半解,一方面知道在承担刑责方面,法律对他们有所保护,但又不知道法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口耳相传之间就形成一种“即使自己犯法也不会被严惩”的错误认知,甚至连基本的守法意识都没有。
她认为,虽然教育部门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在三令五申防治校园欺凌现象的重要性,比如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曾印发《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欺凌防治落实年行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校明确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机构和实施方案,细化实施学生欺凌防治各项措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但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很多真空地带。
“我们是有很多制度,但落实到个体以后,跟制度初衷差距就很大了。比如校园欺凌防控制度,具体是谁在防控、怎么防控的?”张晓冰说。孩子被欺凌后,是否有一个合适、准确的表达方式和途径?表达之后,有关责任主体和组织是否及时伸出援手?以邯郸这起案件为例,整个过程中但凡有一个成年人真正去关注和防控可能存在的校园欺凌现象,这种事情都有可能避免。
张晓冰表示,防治校园欺凌,制度层面仍需完善和落实,但家庭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她在调研中了解到,很多孩子不是因为单纯的经济问题违法犯罪,是因为家庭教育出了问题,一些父母跟孩子的沟通方式存在问题,对孩子真正的想法、需求了解不多。再加上这些孩子正处青春发展期,正是很容易受同龄人、社会人士影响的阶段,不良影响的扩大效应很强。
“每个有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其行为都是一步步恶化的,往往都是初期有一些不良行为,比如抽烟、喝酒、逃学旷课.....但这个过程相关责任主体往往关注不到。”张晓冰说。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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