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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朋友醉酒仍将车交由其驾驶,是否构成犯罪?

    2021-06-20 09: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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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这些宣传标语或许大家早已耳熟能详,酒后不开车也逐渐成为了社会共识。但是作为车主,没有酒后开车的他,也因构成危险驾驶罪受到了法律制裁,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01明知朋友饮酒 仍将车交由其驾驶2020年5月15日晚,刚与朋友结束聚餐的戚某准备驾车回家。上车前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这些宣传标语或许大家早已耳熟能详,酒后不开车也逐渐成为了社会共识。

    但是作为车主,没有酒后开车的他,也因构成危险驾驶罪受到了法律制裁,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01

    明知朋友饮酒 仍将车交由其驾驶

    2020年5月15日晚,刚与朋友结束聚餐的戚某准备驾车回家。上车前,戚某明知朋友白某已经醉酒,仍将自己的轿车交由其驾驶。

    二人一同乘坐该车从饭店出发,在行驶至清凉山通道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验,白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2.7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案发后,戚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戚某、白某提起公诉。

    02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某与他人共同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戚某系自首、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与他人共同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被告人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白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03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王燕

    危险驾驶罪行为人一般为驾驶机动车人,但在某种情形下,非驾驶人员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明知他人醉酒,仍将本人的机动车交由其驾驶,两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一般人对该共同犯罪不易认知,因而该案具有警示作用。

    来源: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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